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,科技处(社会合作处)的主要职责如下:
一、宣传、贯彻、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科研政策;制定学校科研、社会服务的各项政策、制度;制定学校科研发展规划、社会服务规划并组织实施。
二、负责各级各类自然科学、人文社会科学项目(标准)的申报、管理、结项和验收工作。
三、负责各级各类重点研究基地、科研联合体等科研平台的培育、申报、建设和管理工作。
四、负责各级各类科研团队、科技人才的遴选、申报、管理与考核工作。
五、负责各类横向科研、科技开发、技术转让、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项目的管理工作。
六、负责学校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培育(评价)、成果登记及科研奖励申报工作。
七、负责全校学术交流、学术会议的管理;负责学校学术道德、科研诚信的宣传与监督。
八、负责学校与政府、企业、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合作;组织、协调学校科技力量开展各类社会服务工作。
九、负责全校职务专利申报咨询与管理工作;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。
十、负责各级“三区”人才、科技特派员、产业科技特派员服务团和“科技副总”等科普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。
十一、负责上级业务部门(教育厅、科技厅等)各类科技数据信息的填报工作;负责各类科研成果统计报表的报送与归档。
十二、负责全校科研业绩统计、审核及资助管理工作。
十三、负责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、科技工作委员会、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。
十四、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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